通报!达州三家商户被查

时间: 2024-01-16 22:54:47 |   作者: 彩色隐形眼镜

  为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春雷行动2023”行动安排,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三查”对辖区标注注册商标注册标记的店招店牌进行了排查及核查。近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眼镜店检查时发现其店招、店内装潢以及所经营的产品上均标注有某字样(以下用“a”字样代替)的注册标记,要求当事人提供“a”字样的《商标注册证》,当事人提供了与该字样近似字样(以下用“A”字样代替)的《商标注册证》以及“a”字样商标授权使用委托书。

  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中进行反复对比,发现“A”字样确已注册为注册商标,与当事人店招以及店内装潢的“a”字样在字形、字体上有差别,且“a”字样商标注册申请状态为“驳回待复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中所列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报经领导批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予以立案调查。

  下一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店招店牌的商标管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经济长久稳定发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佩戴“美瞳”已成为青少年及爱美人士的首要选择。“美瞳”作为隐形眼镜中的一员,商品名称为“装饰性彩色角膜接触镜”,属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控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为打击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认知误区销售隐形眼镜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行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美妆饰品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多家店面均在销售“美瞳”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其外包装上明确标注有“国械注准”、“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字样,但均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购进票据,执法人员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涉嫌违法的产品依法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开江县市监局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各类“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非间接接触人体眼角膜,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众多购买的人一定要到资质合法、手续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相关这类的产品,并查看产品标识标签是否齐全,若发现无证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隐形眼镜等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投诉,开江县市监局将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前,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开江县某药房进行网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处方药,该药房未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署协议”。

  接报后,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开展了现场检查。该药房相关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零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且没办法提供与任何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的协议。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单位签署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而被举报的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则违反了这一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该药店进行立案查处。

  处方药指的是凭处方才能购买的药物,包装盒上有“RX”标识,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别的条件。按照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当下,由于网购的普及和物流日趋完善,互联网医药正成为新的消费形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取线上收集线索和线下实地检查的方式,做到检查到位、监督整改到位,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