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多项条例德州市区这家知名美容院被罚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11-27 10:16:57        作者: 贝博app体育ballbet艾弗森

  当事人使用的手术刀片为无菌刀片,依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第二条第二款“(二)关于目录中“除外”的和不属于第一类产品的情形:...2.2002版分类目录及有关分类界定文件中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若以无菌形式提供,包括可重复使用的,不属于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应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产品描述中应说明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规定以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医疗器械的分类应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进行分类判定。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当结合下述原则进行分类:……(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的规定,上述无菌手术刀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购进使用的的无菌手术刀片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

  二、当事人医疗器械仓库内贮存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的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为:2-10℃,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医疗器械仓库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4度,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上述医疗器械。

  德州天宏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耗材出入库台账、手术刀片随货同行单、《天宏药品和器械管理制度》等证据。

  一、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无菌手术刀片,已经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别的条件的,应当采取对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当事人医疗器械仓库贮存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不符合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已经构成了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

  三、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理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无菌手术刀片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认定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一、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三、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监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能采用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